2008年4月25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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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盐法官依新民诉法
对老赖开出首张巨额罚单
通讯员 郑彪 王海燕 本报记者 余春红

  本报讯  4月23日,海盐县法院对被执行人贵州某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并予以执行。这是修改后的《民事诉讼法》提高对单位被执行人的罚款上限后,海盐法院对单位被执行人开出的首张巨额罚单。
  4月8日,何某到海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贵州某公司所欠的52万元货款。法院立案当天向被执行人贵州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,责令其在4月14日前自动履行,如到期不自动履行,则应当在3日内向法院申报财产。但是直到4月17日,该公司既没有自动履行也没有向法院申报财产。
  为此,根据新民诉法的有关规定,法院于4月18日对贵州的这家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。
  3天后,海盐法院执行人员赴贵州实地执行及送达罚款决定书并执行罚款。4月23日上午,通过银行查询,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公司银行账户上尚有存款1500多万元,但就在法院执行人员正在办理扣划手续时,该公司从银行有关人员处得知情况后立即转移了存款,致使执行人员扣划不成。执行人员于是立即对银行指出其违法行为,责令其协助追回存款,如拒不协助,将根据新民诉法第103条的规定,对该银行处以巨额罚款。
  当日下午,银行协助法院扣划执行了该案全部执行标的、对被执行人的罚款10万元等共计62万元。
 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,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,应当报告财产情况,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,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。对个人的罚款在1万元以下,对单位的罚款在3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,加大了对老赖的惩罚力度。